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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组织架构图

上海市政协书画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爱国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是政协工作的拓展和延伸,是联系历届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及书画界知名人士的平台。

  第二条 书画院以服务政协履职工作为宗旨,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具有政协特色的书画工作,为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服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书画创作服务。

  第三条 书画院加强与政协系统书画机构的联系,增进与本市各书画艺术团体的交流,拓展与港澳台地区书画艺术界的互动,开展与海外艺术机构的交流,拓展政协公共外交新途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书画院设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市政协党组任免。

  第五条 书画院由院务会议主持院务工作,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成员由院长、市政协分管副秘书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书画院设艺术委员会,成员若干名,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书画院下设秘书长(副院长兼)、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参谋、组织联络及秘书等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书画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协书画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办或承办有关艺术展览。

  (三) 举办书画笔会、学术讲座、艺术研讨活动和考察交流。

  (四)参加全国政协书画室举办的有关展览活动和相关会议。

  (五)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和书画专刊。

  (六)开展与区县政协的书画工作交流。

  (七)开展与兄弟省市政协的书画工作交流。

  (八)开展与市内外各书画艺术团体、艺术类高校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书画艺术界、海外艺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做好书画作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书画院院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建立(修订)制度、制订计划、研究决定本院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亦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召开书画院年会,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按需召开艺术委员会会议,开展相关评审、艺术讨论等。

  第四章 书画家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院章程,有书画专长的市政协委员、在沪全国政协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即为本院特聘书画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院章程,热爱政协事业,热心政协书画艺术活动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历届政协委员和书画界人士,由院长提名,经本人同意,并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即为本院特聘书画家:

  (一)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作品在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书画展览或理论论坛中获奖或多次入选。

  (三)从事书画创作有突出成就,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

  (四)为书画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四条 书画家聘期一般为3—5 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五章 书画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书画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笔会、写生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二)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如不履行本院义务,有退出的自由。

  第十六条 书画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二)遵守本院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三)热心政协书画工作,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书画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书画院的活动及办公经费作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书画院接受非政府机构的赞助和捐赠,用于补充开展书画活动的经费支出。对依法取得的经济收入,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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